应当赋予公众对地方政府债务足够的知情权
1、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到底如何?有专家所言的债务可控的依据是什么,是依照哪些可信的材料来得出这样的判断的?
2、这样天文数的举债,据了解都是绕过了地方人大,通过各类建设投资公司来操作,万一经营出了问题,或者将来不需要这些投资公司了,如何处置?如果转制会不会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有必要继续存在,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仅有审计署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有理由担心,地方自行审计恐怕又是走过场,因为本来“裁判员”和“运动员”就是一体的。
3、其实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地方老百姓不仅热切关注那些推进的项目,也关注那些项目的钱是如何花的,甚至会议论到为什么不用这样的材料而非用那样的材料,为什么那些本来已长得好好的树,又被其他的树木取而代之了,等等。如此这般让人费思量的行为,也必然会招来各种各样的猜疑,而对浪费和可能滋生的贪腐又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但是,此类民意没有得到必要的引导和关注,老百姓也没有诉求的渠道。这种局面对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必然会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虽然其中如何运作的复杂性涉及许多专业问题,但老百姓心里也是有一面算盘的,关心的是这些钱是怎么花的,为什么要这样花费,将来又将如何偿还。
我们希望下面这些问题能引起高层的深切关注:
1、在地方债务这类重大的问题上,应当让公众充分了解各种相关情况的具体信息,让这些地方债务的清单在阳光下晒晒,告诉公众偿债能力是如何来确定的,千万不要用“风险可控”这样简单的答复来面对老百姓的质疑。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和公信力的很好检验。
2、目前这种对城市建设项目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一旦成为常态,那么市场作用的削弱是否将会由于这种示范效应而带来一系列更为深远的影响。这种模式运作过程中,公众监督的缺失或难以监督是否会对整个城市建设的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的推进带来难以预见的后果。
3、必须对政府所属的各类建设投资公司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该还市场的就应该还市场,该关停的就应当毫不犹豫地关停。
4、地方政府即将换届,城市建设相关问题的处置应当有刚性的明确的办法来规范,尤其对那些即将到期离任的主要或直接负责人应当由真正独立的审计机构来进行严格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