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进行考试立法的建议
按照目前各种考试的管辖权限来分,考试类型主要可分为:1、由教育部门管辖的教育考试,如中考、高考、自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还有各级学校组织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等。2、由人事部门管辖的人事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经济师、会计师等职称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执业医师、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考试。3、其他行业协会组织的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考试是我国选拔人才、评价人才的重要方式,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其在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现在考场内及考场内外联合作弊的现象相当猖狂,严重影响了考试评价人才的效果和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如果说考场内的违纪活动还有考场规则可以约束的话,那么惩罚考场外的作弊活动就没有法律可以依照。目前有关考试方面只有一些部门的行政法规,如《国家教育类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等,均属于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对规范国家考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应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考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位阶偏低,法律效力有限,同时这些行政法规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仅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了权利和责任的规范,没有也不可能对考试参与双方以外的人员行为作出法律意义的规范,也就是对考场外的协同作弊行为,尤其是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利用现代科技群体作弊的行为的控制和约束显得力不从心。
这种例子全国比比皆是,结果均是办案民警对场外作弊者做了详细笔录,“问题确实很严重,令人气愤”,但是翻遍法律条文,竟然找不到他们触犯了哪一条。一番教育后,民警只得将这些肆意践踏考试公平者们“释放”回家。如2011年6月26日上午,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正在进行,杭州市无管委的检测车在浙江中医药大学的考点附近,抓住了一个无线电设备发射答案的作弊团伙,因无有力的法律依据,公安部门无法介入,无管委只能以其违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为由,收缴了设备,并进行了笔录,最后只能将团伙人员一放了之。
由此看来,考试管理和考试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我国考试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和考试法律的缺位。规范考试管理,实行依法治考,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家考试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台《国家考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