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1、建议修改细化第十三条
是否带有储存设施申请时所交的材料有很大差别,申请时限应该也有差别。一律30个工作日欠妥。
建议修改为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负责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在下列时限内作出批准与否的理由:
(1)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2)不具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核查期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建议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以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事故显然不妥。只要发生事故就不应该直接延期。
建议修改为:(三)未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