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治理建筑市场规范工程分包的建议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虽然《建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房屋建筑,但该法第81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尽管目前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规定,但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毫无疑问也应当执行《建筑法》,也应当执行《建筑法》第29条规定。
《建筑法》的规定,使工程分包有法可依,前提是工程分包单位须有相应资质条件。主体工程则依法不可分包。现实中,有些分包单位未能像总包单位一样组织严密施工,且总包和监理单位均疏于对分包工程的管理,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因。
另外,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四种违法分包行为作了界定,分别是: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第29条也作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物能够满足工程所要求的功能和性能,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安全、耐久地承受内外各种作用的,由不同建筑材料制成的各种承重构件相互连成一定形状的组合体。由于工程的主体结构好比人的骨架和支撑,又由于主体结构的内在质量例如钢筋和砼强度表现在隐蔽部位,是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最不容易发现的部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就会导致楼倒人亡的恶果。因此,法律强制规定工程的主体结构部位不得分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自行完成,正是基于确保质量的重要性和存在缺陷的隐蔽性的特点所决定。根据我国国情和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筑法》用“必须”或者“禁止”的表述对工程分包设定强制性规范,作出了一整套与国外完全不同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为规范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分包行为,特建议:
1.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以建设部颁发的两份分包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新的权利义务模式,施工单位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应准确使用这两个示范文本,以解决施工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操作性。同时,加强对这两类分包合同的管理以及在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也应成为企业合同管理的最新的重要课题。
2.高度重视禁止转包以及限制工程分包方式的法律规定。
3.当前,违法分包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情况在建筑市场屡见不鲜,建设主管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止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得到更有效的执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思路来看,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转包和不规范分包是主管部门管理的重点。
4.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施工企业范围内组织学习培训,帮助企业准确执行两份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法律对转包工程的禁止和分包工程的限制,以及工程承发包关系与总分包关系和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本质区别,在实务操作中有一定的复杂性。许多企业的有关领导和法务人员对此并不真正理解。当务之急是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以解决两份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准确贯彻执行问题。建议主管部门先行组织各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务人员作为师资培训,再由受训人员在各处组织培训。
5、区别适用两份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同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
由于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在主体、标的、适用依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区别,施工企业尤其总包人在合同管理中应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加以督促检查。从两份分包合同的签约审查到履约检查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方法,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