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网络团购欺诈多亟需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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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30 07:45:27
来源:admin
目前,网络团购已发展成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在各大中城市逐渐流行。借助团购网,互不认识的消费者能聚集更多的资金,从而把握与商家的谈判主动权,以最优价格获取商品或服务。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商家也愿意提供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或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但随之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如大量钓鱼网站泛滥、欺诈消费者、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商品网购后退换难、团购服务质量缩水等。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缺位,网络团购消费者维权异常艰难。

据了解,目前网络团购最突出问题,一是开办团购网站十分容易,不法商家利用互联网监管漏洞,建立钓鱼网站、虚假网站,坑害消费者。二是不良团购网络商家为了促销,夸大其产品、服务的品质或功能等,欺诈性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三是网络团购良莠不齐,缺乏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体系,使消费者难以甄别优劣。四是网络团购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容易相互推诿。五是执法难度大,相关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导致团购网站的违法成本很低。

网络团购出现诸多问题,消费者维权异常艰难。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法律的缺失。由于相关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新兴的网络团购无法及时制定全面、合理的管理规定,来明确团购网的资质标准、运作规则等,明晰工商、网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界定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监管的缺位。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依照现有的管理体制,对不法团购网也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不作为或推诿,以致对团购的现有管理制度失灵。三是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后,由于追偿成本高和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往往选择放弃维权。

网络团购兴起,是科技发展使然,无法阻挡,如引导和管理不当,将滋生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为加强团购监管建议

一、修改相关法律,建议团购网站一律进行工商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71开始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考虑到网络团购的特殊性,它涉及面广,面对的消费者多,开办和经营资质应高于普通网店。建议修改此法条,凡通过网络从事商品、服务团购经营的主体,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并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团购网站工商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团购网站做一定担保,并审查其担保的真实性。若团购网站出现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担保的财产作出处理。

二、网络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执法,依法对团购网站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网站、钓鱼网站。针对网络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条款,建议各地政府尽早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敦促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管。针对团购网站的虚假宣传,工商部门应加强执法,切实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商业欺诈的罚则。建议网站监管部门要求网站对消费风险必须作出说明和提示。因团购网站没有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消费风险说明而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其责任由团购网站承担。对于有欺诈,服务或商品严重缩水的情况要从重处罚,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停业、关闭网站。

三、可由网络监管部门协调,由行业自律组织主导建立一个基于信用评价的管理机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团购网站经营者中,以顾客消费后的反馈评价作为信用评价的衡量标准,对团购网站作出信用评价。网络监管部门对团购网站作出信用评价的凭证或者防伪标志,这样既便于群众选择可靠的团购网站,又增加了商家的良性竞争。

四、由政府协调,加强部门合作,构建良好的团购网络管理体系。在部门之间:网络监管部门实行联网监视管理,随时了解动态的团购网站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的向团购网站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登记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网络监管部门应就网络团购管理建议协商和相互通告制度。在地区之间:对于异地注册但团购消费在本地的团购网站,其出现违法行为时,网站注册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等的相关部门依法均有权处理,接到消费者投诉时,不应相互推诿。考虑到网络团购的特点,为加强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各地执法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可能的联动制度。

五、加强宣传,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消费风险提示,并公示简明的消费维权办法和相关的举报电话。应充分提醒消费者在团购前,要对拟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做一定的了解,要选择资信较高的团购网站,并鼓励消费者遭遇侵权后进行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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