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
而现实是,在农村,尤其是“老、少、边、穷”的偏僻农村,“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并未多大改变,农村妇女因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娘家财产包括继承权无权过问;而一旦离婚,根据《新解释》的规定,对夫家的财产权更是难以主张。因为《新解释》对不动产没有进行城乡区分,仅规定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这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困境。在农村,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而嫁妆大多是一般的消费品,随着日月的流逝,这些消费品很快会折旧完毕,直至消耗殆尽。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几乎没有属于她们的财产。早在《新解释》征求意见当初,就有人呼吁“听听农村妇女的声音,应该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房产权益保护”。遗憾的是,这些“呼声”未体现在《新解释》的内容中。
其实不独《新解释》,整个婚姻立法都存在着忽视城乡差别的现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列举“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时,就带有鲜明的城市化色彩,立法者对工薪阶层、经理人以及知识分子阶层的财产来源了如指掌,却对占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夫妻、尤其是对农村妇女的财产来源未能提及,也谈不上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
而离婚并非是城市人的“专利”,随着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涌入城市,他(她)们的观念也在变化。现实中,农村人离婚的比例也在扩大。那么,如何加强对农村未婚、已婚及离婚妇女的财产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却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无疑于剥夺了广大农村妇女的财产权,更是违背《宪法》要彰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原则,因此,建议:
一、司法解释应尽快对城市与农村的家庭财产、农村夫妻财产差别作出准确界定;
二、在准确界定基础上,对农村夫妻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