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字体:
发布时间:2011-09-28 07:48:53
来源:admin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为一名律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关于第十三条

建议修正后的条文表述为:

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募仿或者翻译,可能导致混淆,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使用该商标。

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像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导致混淆,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

本条所称的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修改理由: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应权利人的请求商标局才应启动保护程序。而不是依职权给与保护。草案的表述增加了主管机关的义务,在实践中存在操作的困难。建议加入“构成”二字,是考虑以客观判断为标准,也是便于操作。

2、关于第十四条

建议加上:市场主体不得将驰名商标称号用于任何形式的市场宣传。删去“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修改理由:现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称号滥用的现象很严重,本身成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宣传,使驰名商标回归到法律本位,避免异化。

著名商标立法规定弊大于利,以不规定为好。

3、关于第二十条

建议增加一款: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对因商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与商标代理组织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理由:商标申请周期一般是一年左右,由于商标代理组织门槛较低,遇有商标代理组织解散会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强化商标组织开办者的民事责任非常必要。

4、关于第六十七条

建议修改该条第二款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地域范围、侵权恶意成都等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恶意侵权的赔偿数额不低于五万元。

修改理由:该款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法官操作。增加恶意侵权最低赔偿数额,意在遏制恶意商标侵权。

]]>
推荐快速链接: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共浙江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2007-2025 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8035058号-1

单位地址:富春路188号B座26楼 邮编:310006

技术支持: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