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管理的建议
目前大致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欺诈类,如通知莫名消费支出以诱骗机主回电后实施诈骗、谎称机主亲戚朋友意外出事要求汇款等等;一种是非法营销类,如出售枪支弹药、窃听设备、虚假发票等等;还有一种就是广告营销类。这些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也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了隐患。造成以上上面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组织或个人为了一己私利而置社会公众的利益和隐私于不顾,出售机主的个人信息;二是通信运营公司和代理商对垃圾信息疏于过滤或也参与其中谋利;三是机主本人不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给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
治理垃圾讯息和骚扰电话,让用户有一个自己可控的通讯环境,是广大手机用户的强烈诉求。随着工业和信息化部完善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管理,逐渐完善起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监测举报机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行为有一定约束。但是,用非经营性个人手机,发送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因手机实名制还未能全面有效实施,目前仍难以管理。因此应从立法、技术、行业自律,加大执法力度以及手机用户提高维权防范意识等各个层面,多管齐下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通信环境。建议如下:
1、在立法完善层面
加快法制建设进程,使对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的治理有法可依。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滞后等,使治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为形成执法合力,建议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明确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程序、告知义务、储存与使用、申请公开的程序、行业自律机制、损害赔偿等问题。二是完善《刑法修正案》,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现有的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者和通过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者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对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个人信息,若用来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可分别按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诉。三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从民事法规层面保护好个人信息。四是对于推销类的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情节严重的,被骚扰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对施害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有效打击骚扰者对手机用户的侵害。五是完善我国对《合同法》、《著作权法》、《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告法》等法律进行专门性修改或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六是将制定的电信行业的法律力新增《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应明确禁止发送拨打垃圾讯息的行为。
2、在技术改进层面
一是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力合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入手。对短信进行流量控制,也就是说,规定手机用户每月、每天或每小时发送短信数量不得超过多少条。如果超过了,监控系统就提示运营商采取管理措施,比如查询他发送的内容,确认是有害短信后停机,并列入黑名单,并针对涉案人员和非法销售群发器等设备行为的查处。
二是在相关法律还未出台前,明确各电信运营商在治理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中的权利和义务,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个人通信市场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体系;有效控制违法短信、垃圾短信的传播,遏制短信犯罪,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源头上遏制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的泛滥。
三是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从管理制度上约束电信代理商的业务推销行为,设置垃圾讯息监控和拦截功能。移动运营商应启用信息安全过滤软件,以加大对各类垃圾短信的监控和拦截。同时,对于同一内容连续发送的短信,应该对内容(发送位置和发送号码)进行监控,并要求公安部门配合监控。垃圾讯息监控和拦截功能设施的设置应向省级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机关报告或审批,使公司的这项权利公共化。对于违规操作者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终止业务合作关系。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准,开发完全智能化的超级“来电管理”和语义自动识别欺诈功能,自动过滤和拦截垃圾短信,自动提示所谓中奖电话和只响一声的骚扰电话,使机主轻松拒绝电话和短信骚扰。
3、行业自律
建立行业和网络间共享黑名单制度,根据群众举报和在线监控,及时把问题号码列入黑名单,一段时间内或永久性屏蔽或取消其通信功能。有效治理垃圾讯息,移动运营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做好行业的自律,运营商在通过技术手段有效拦截各种垃圾短信的同时,应当将垃圾短信信息定期汇总并反馈给工商、公安部门,以便及时进行查处。从长远来看,对手机卡销售实行实名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防止无序竞争,有利于保护运营商权益。
4、执法力度层面
加大执法力度,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垃圾短信行为机型严密的监视,一旦违犯,立即处罚。加大处罚力度,以使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无利可图。并且建立完善的投诉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电话、传真、信件、邮件、短信等多种举报渠道,并及时进行查处。
5、手机用户维权防范意识层面
我们可以通过政府、公众媒体、手机服务商和商业门户网站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防范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的意识和鉴别能力。应该真实、准确、具体地将短信服务的项目、名称、收费或计价标准、可否取消、通过什么程序或方法取消等内容在事前公示,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时有效解决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提高自己的防骗与防上当的意识,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言,提高对陌生号码的警惕性。积极与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部门配合,收到垃圾讯息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人人都行动起来就能使垃圾讯息无处遁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