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有效发挥“问责制”震慑力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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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31 08:30:53
来源:admin
我国的问责制启动于2003年非典时期,当年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行政问责正是由此走入国人视野。在以后一次次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层一次次“铁腕问责”让一批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乌纱帽”,也促使了各级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

但是,我国的问责制度实施至今,领导干部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重大的责任事故时有耳闻,如:最近的“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事故,故宫文物损坏事件……这其中就暴露出了我国问责制度中许多不够健全与完善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政治责任问责制。

一是问责的随意性较大。虽然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2004年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但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我国还存在较大缺陷,实践中随意性较大。这种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问责制不仅对当事官员不公正,对非当事官员也起不到有效震慑作用,难以使他们在其任职岗位上时时处处将人民的利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难以谨慎从政。而且还可能导致有权问责机关的官员选择性问责,以达到排斥异己,发展亲己势力的政治目的。实践中曾有因一份文件写错几个字的官员丢官的,也有所辖地区、部门发生死伤数十人事故的官员仍然稳坐官场的,这种欠公正、随意性较强的问责制度极大地削弱了问责制度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二是政府官员权责不清晰,导致问责缺乏依据。我国的政府权限划分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纵向上权责不清。二是正职和副职分权不明。而在现实的问责中一般主要追究副职的责任,而正职则能顺利避免问责。

三是缺乏公平性。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在中国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百姓满意。

2、问责制度缺乏震慑力。 有问责制度,但现实中官员的失职、渎职、滥权现象依然严重,恐怕与问责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严重弱化的情况有关,我们的问责制度缺乏强有力的震慑力。

一是问责缺乏常态化。我们常常是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没有实现问责常态化。其实许多重大事故大都是因为日常管理中的疏忽造成的,应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这次的“7.23” 甬温重大铁路事故目前认定就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因此,问责没有常态化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不应该等到发生了重大事故才启动问责制。与重大事故发生后起惩戒作用的“事故型问责”相比,我们常态化的问责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问责秀”、“假问责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被问责的官员在公众眼里只是一些“替罪羊”,政府缺乏“问深”与“问透”的决心与勇气,其实这样的问责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深远。有时一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力而被问责的官员,一些口出雷语被问责的官员,“悄然”复出或“闪电”复出,官复原职或异地复出者。有时对官员的问责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不了了之”,问而无责,震慑效果不大。

这种种情况对政府的诚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如何防范行政问责制在执行中走样、弱化?怎样才能最大限度杜绝“假问责”?这些在问责实践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应该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的突破口。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形同虚设。问责由谁来监督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没有明确,问责的执行者、被问责者都是官员。整个问责过程都是在行政系统内完成,这就无法避免官员之间互相包庇的问题。要实现真正的问责,还是要开放权利体系,引入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让问责过程在监督下运行。

4、监督、决策、执行未能三分离。我们目前的问责制度还未能做到监督、决策、执行的三分离,这就导致被问责的官员处于绝对弱势的状态。而执行问责的官员,由于是其上级,处于绝对强势的状态。在申诉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问责过重,甚至错误问责的情况。

二、有效落实问责制度的几点建议

问责制是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要真正落实问责制度,使问责制起到应有的震慑效果,就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必须建立和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的政治责任问责制。

首先,应通过法律、法规和执法惯例合理划分权责,确立政治责任问责标准,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

其次,应通过改革和完善人大的质询、审议、罢免、撤职、免职制度建立和规范政治责任问责的形式和程序。我国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因此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如此问责才能摆脱“风暴”,走向“常态”。

加强和完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决策审议和对失职、渎职官员的罢免、撤免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非常迫切的。不如此,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问责制,

2、问责制度常态化,重视日常问责。

其实对问责制度,无论是官员还是百姓都有一种误解,就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也就是说我们的问责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是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而真正的问责制度是关注一切责任,因为只有平时守职、认真,才能减少与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这就有必要建立可操作的日常问责制度。

3、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

首先,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保证问责制的实行。要实现真正的问责,还是要开放权利体系,引入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让问责过程在监督下运行。

其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增加公众话语权,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并落实监督效果。

再次,政府透明,政务公开。必须大力推进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监督官员的行为,保证群众在官员问责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严禁被问责官员复出。

   要维护问责制的严肃性。问责制要落到实处、起到效果,就必须要从重从严,只有这样才能对其他官员有震慑和警醒作用。问责考量的首要问题,是德,而不是才。无论是频频出现重大的责任事故,还是不绝于耳的“雷语”,反映的都是深层次问题,即一些官员不仅对党无服务意识、对百姓无服务意识,更无敬畏之心。其实官员一旦被问责了,首先就说明他的公共品质,包括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都出了问题。这就基本上可以判定,他失去了为公众服务的爱心和资格,要维持问责制的刚性,就不能允许这种问题官员复出。中国有13亿人,精英的后备力量很足,问题官员就应该彻底地调离岗位,把岗位让给更有能力、更适合的人来做。

5、学习、借鉴别国与地区经验。在这方面内地要积极向香港学习。200335,香港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发表《财政预算案》,大幅增加各种税项,以解决高达七百亿港元的财政赤字。200339,《苹果日报》以头版报道梁锦松在118购入一辆凌志房车,但他却没有向行政长官报告他买车一事,有避税之嫌,涉嫌以权谋私,还可能要面对法律诉讼。事件的终结是梁锦松辞职。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梁锦松本人多次道歉,且两倍捐款,最后却彻底丢官,还差点摊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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