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参保年龄起点
但是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将16周岁作为应参保年龄的起点有诸多不妥之处。因为:
1、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才有选举权;
3、根据我市实际状况,年满16周岁的公民绝大多数还是学生,不应将其作为应参保人计算;
4、将16周岁作为应参保年龄的起点,会因为很多人并没有参加工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而影响整个参保率,导致参保率相对不高。
因此,建议将应参保年龄起点修改为18周岁,如要将16周岁作为参保年龄起点的话,也不应该包括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