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切实解决年底法院立案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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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18 08:07:49
来源:admin
每到年底,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立案难的现象,11月中旬到12月中旬立案就更是难上加难。自10月底起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要求立案,法院通常都会一拖再拖,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基本处于冻结状态。年底不立案似乎成为各地地方法院一个不成文的“内部规定”。

    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在7日内必须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在15天内必须立案。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理由,法院在期限之内必须要答复当事人是否立案。案件只要不超过审限都是合法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应及时立案,即使符合不受理的法定条件,法院也需要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裁定。2009年,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可见,法院“年底不立案”的“内部规定”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司法机构,法院明知这样的做法违反规定,却还要执行“内部规定”,归根到底,是目前法院以结案率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的考核评估体系在作祟。结案率是办结的案件数和立案的数量之比,长期以来,结案率一担负着督促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及考核评先的双重作用,它不仅是上级法院考核基层法院的重要指标,也是各院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更是各地法院向同级人大做工作报告时对自身工作评价的硬性指标。用结案率来证明它一年的工作政绩,已成多年的习惯。

    法院年底立案难问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影响到诉讼保全、执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更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审理期限,一般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6个月,还不包括公告、鉴定的时间。假如法院定的年度结案时间是1220,为提高结案率,在1220之前将案件审完,法院为了赶时间,要么程序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么实体上判决质量存在问题。

    从实践操作来,以年度计算结案率不符合审判规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亟需有关部门予以重视。有鉴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法院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价体系。审查立案的标准和尺度各个法院之间和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均存在一定差异;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办案人员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法院的结案率,因此,应当从这些因素综合考量,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

    其次,应当完善法院内部综合评估体系。建议增加均衡结案率的指标,用以考核各法院月结案的均衡度,有效解决年末控制收案、季末突击办理结案的问题。

    第三,跨年度计算结案率。一般从立案到结案一个月内能办完的案件不多,故而在年度结案时间之前一两个月立的案子很难审结,这也是导致年底立案难的主要症结。建议适当变更结案率的计算方式,将年底几个月立的案件结案率计入下一年的指标中去,避免年底出现立案难、法院诉讼资源紧缺的现象。

    切实解决法院年底立案难问题,不仅能维护老百姓的诉讼权益,更有利于司法便民长效机制的建立,真正贯彻落实最高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精神,加快推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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