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逐步放开无碘盐供应增加无碘盐销售网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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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08 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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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前,我国部分地区由于碘缺乏导致地方性甲状腺肿疾病暴发,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明确国家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据相关资料显示,浙江碘盐覆盖率达到了97.81%,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5.35%2009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在辽宁、上海、浙江和福建4个省(市)沿海地区开展了居民碘营养状况和膳食碘摄入量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总体水平适宜。然而,长期摄入加碘盐,易造成部分人碘过量,而导致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瘤等疾病多发。

目前, 杭州的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处销售的都是加碘盐,盐业公司的无碘盐供应网点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广,难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故建议

1、逐步取消购买无碘盐限制。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此项规定严格限制了无碘盐的购买,对消除碘缺乏病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2010年,卫生部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要求进行考核,浙江省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因此根据《全国地方防治规划(2011- 2015年)》提出:“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在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应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故建议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放开无碘盐供应。

2、增加无碘盐的销售网点及供应量。无碘盐销售网点应覆盖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处,方便群众购买,满足不同人群的市场需求。

3、加大碘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要注重在报刊、网站、广播等媒体上定期进行碘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要加强对从事无碘食盐销售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前说明无碘盐的适用人群等注意事项,指导消费者正确食用无碘盐。

4、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对无碘食盐生产、流通和供销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严厉打击劣质、假冒无碘食盐冲销市场,保证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并设立热线电话,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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