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应加大对未成年人嫌犯的保护力度
但是,在修正案中,对未成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还未最大限度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这不利于达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为此建议:
一、应将未成年人嫌犯列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作为“应当”被讯问的主体,及时倾听他们的诉求。而修正案第87条列举的三种应当讯问的情形中,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嫌犯列举其中,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未成年嫌犯充分享受诉讼权利的机会,是不公允的。
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应当告知未成年嫌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以区分与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
三、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不仅仅适用“可能将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嫌犯,也应适用于对未成年人嫌犯;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未成年人嫌犯也有权利进行监督。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不能仅仅是“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可以”属非强制性规犯,即便不听取,也不违法。一旦存在侦查人员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或辩护人怠于行使辩护权等有可能侵犯未成年人嫌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就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虽然审判权在人民法院,但“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尤其对未成年人嫌犯来说伤害更大。
五、应将“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扩大到正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嫌犯。司法实践证明,有相当部分的未成年人嫌犯是学校在读的学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受人唆使,有的因家境贫困,犯罪只是一念之差……。这些人的社会主观恶性一般都不大,可塑性都较大。如学校不嫌弃,应当允许他们继续留校学习。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嫌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嫌犯的感化和改造。
六、修正草案第266条第2款“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中的“可以提出意见”的提法应修正为“可以代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