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几点建议
1、代表候选人结构不合理。人大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但目前官员富豪代表占很大比例,选举中缺乏透明度,差额选举流于形式,许多是上面早已确定人选,下面选举走形式。
2、代表履职约束机制不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普遍不紧密,不少选民五年没和代表见过面,因此不能很好地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对代表的履职情况,缺乏约束机制,代表干好干差一个样。
3、罢免程序难操作。人大代表没有提出议案和建议,联系选民次数及人数不够,或选民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得到转达或答复等,选民可否提出罢免建议,这些在选举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现有的关于罢免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一旦选上人大代表,五年的任期一般可以高枕无忧。
为此建议:
1、改革选举制度。(1)科学划分选区。目前许多地方以单位基础划分选区,应以选民居住地为主划分,这样更能体现选民的直接利益,一些居住地选区居民关心的环境、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中的问题,更能通过代表联系选民得到反映和解决。(2)把好代表“入口关”。建议实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公示制度,保障选民能在源头上把不合格的候选人拒之门外。在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由过去的注重工作业绩转变为注重参政议政的热情和能力,把那些有代表性、责任感强、有议政建言能力的人士吸纳到委员队伍中来。(3)代表结构应科学合理。适当控制政党提名推荐的候选人的比例和名人富商的比例。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常处于社会的边缘,应适当吸纳这些人群的代表,让他们切实充当自己利益的代言人,从而不断提高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
2、强化监督管理。应强化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建议细化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法律规定。法律应明确规定每年必须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一次以上,或者设立代表活动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如实记录履职情况。加强人大代表的述职活动,引导代表主动联系选民,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3、完善罢免制度。建立不履职代表退出机制,除《代表法》规定的条款可以终止代表资格外,还应积极探索因不能正确表达民意,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代表,主动辞去代表职务,或者选民可以罢免代表资格的机制。对于罢免的条件、启动机制、罢免流程等,法律应予以明确并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