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圆桌审判”等审判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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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15 08:17:52
来源:admin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亮点较多,如完善证据、刑事强制措施、辩护、侦查措施等制度。而新增加一编“特别程序”里专章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共11条),体现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的是教育、感化、挽就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了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但是,在专章设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里,对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已在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广泛实行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方式,并成为当前少年刑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亮点的“圆桌审判方式”并未在新修改的刑诉法中出现。

所谓“圆桌审判”是一种新型的审判方式。即:法庭审判区域内摆放椭圆型审判台,法庭布置按照柔性化原则,使用柔和的灯光和浅色墙壁,可置放绿色植物、画等装饰物,审判人员一侧的墙上悬挂国徽。圆桌型审判台上分别摆放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成环抱形状。

圆桌审判具有以下良好的效果:首先,圆桌审判一改法院高高在上,威严肃穆的传统形象。审判人员、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实行“零距离”接触,审判人员语气平缓、态度和谐,庭审气氛宽松缓和,能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次,圆桌审判能更好的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庭审中,未成年被告人不戴手铐,不穿囚服,与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帮教老师同坐在一起,最大限度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使其能更好地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反思犯罪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挽救;第三,圆桌审判蕴含着深厚的司法人文关怀。法庭布置整体温馨柔和,既缓解刑事审判的紧张感,也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性化和法官的爱心;第四,圆桌审判有利于提告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由于圆桌审判宽松的气氛,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圆桌审判审判方式虽然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由于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认罪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可能判处五年以下的,效果更佳。圆桌审判整个庭审就像开家庭圆桌会议,法庭的气氛充满了人文关怀,突出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不穿法袍,可以不使用法法锤,法警在未成年被告人视野范围之外监视;与诉讼参与人坐在处于同一水平的圆桌边上近距离开庭,并且可以坐着回答法官的提问。法官不称未成年被告人为“被告人”而直称其名。圆桌审判方式大大缩短了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空间上、心理上的距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将大大提升。

因此建议

1、刑诉法应增加未成年被告人受审应告采取“圆桌审判”方式的条款。

2、应增加未成年被告人受审时不得戴手铐、不得穿囚服等足以引起未成年被告人心理恐惧、形象不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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