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救助的建议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省级补助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省级补助12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目前独生子女家庭比重越来越大,对国家计划生育贡献大,相应的家庭风险也特别大,但目前相应的补助金额较低,女方要年满49周岁等规定也不尽合理。为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特建议对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或意外死亡家庭给予更大的帮助,具体建议如下:
1、母亲年满40周岁后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或意外死亡或独生子女本人年满15周岁后伤残、病残或意外死亡的,政府给予该家庭一次性50000元补助。
2、由政府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根据夫妻双方意愿,按需联系医疗单位进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如需收养的,民政部门可优先帮助解决抱养孩童。
3、政府应提高特别扶助金的额度,建立与当年物价指数相对应的补助金制度,并下调年龄要求,即女方年满45周岁未实现再生育的,可享受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