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增强慈善机构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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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11 08:04:12
来源:admin
近期被媒体炒得热热闹闹的涉及国字号慈善机构的“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的郭美美事件和捐赠门事件,着实让百姓吓出一身冷汗来,我们的慈善机构管理竟然如此脆弱,其公信力如此不堪一击。

之后,在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的是,35月,以慈善总会和基金会为主接收的捐款为63亿,但68月,缩减为8.4亿,降幅达86.6%。与之相对应的是,政府和点对点的个人捐赠数量增加。“郭美美”事件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建议采取措施扭转国人眼中“慈善”的形象,平息公众质疑:

    一、迅速修法、立法或者立规。我国在1999628颁布的《公共事业捐赠法》已经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虽然当中的基本原则规定并不落后,但是操作性太差,其中的刚性规定没有相关的执行部门,应该尽快修改此法。建议从“公开收入、公开支出、公开项目、公开监督”等方面入手完善此法。此外,该法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反而不能突出其公益性,建议考虑就公益性的捐赠单独立法。(鉴于立法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在正式修法、立法之前民政部应该借这个机会立即颁行相关的规章对法律实施进行立规,审计署应当闻风而动对各大慈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线索跟进调查给出权威的、来自第三方的结论以维护各慈善机构的信誉,给国民一个可以安心的理由。)

    二、将慈善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部分。我国的法学专家们正在酝酿《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捐赠者对慈善机构违反慈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是违反了某个慈善机构自己制定的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列入公益诉讼当中。对于在捐赠发生时要求匿名或者捐赠者亡故以后发生的违规、违约行为所形成的慈善诉讼,可在立法之时考虑设立一个国家公权机关作为代位诉讼主体。

三、禁止慈善机构参与任何商业活动。慈善机构为了在募集善款时增加吸引力、公信力,往往聘请退居二线的领导人担任负责人,还有一些机构聘请明星作为代言人。但由于商业活动和公益活动之间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商业活动与公益活动很难简单区分,借慈善之名行商业推销之实的事情层出不穷,既损害了领导人和明星的形象也严重败坏了慈善机构的形象。为避免借慈善之名行商业之实,打击广大群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建议禁止慈善机构参与任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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