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惩戒失职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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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8 08:15:47
来源:admin
201172,“最美妈妈”吴菊萍伸出双臂,接起了2岁小女孩妞妞,当我们为她的奋不顾身而感动,为她身上所体现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人性大爱而感慨的时候,我们是否该问问,当时监护人在哪里。

20111021零时32分佛山小悦悦离世。在我们为她寄托哀思的时候,在我们厉声谴责两位肇事司机、18位路人的冷漠、缺乏人性的时候,在我们高度赞扬援手相救的阿婆和热心捐助者的时候,在我们冷静反思中国道德制度者的时候,我们是否该问问,当时监护人在哪里。

妞妞、小悦悦,两个没有丝毫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其监护人——她们的父亲、母亲,没有尽到陪伴看护的监护职责。探究类似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监护人对自己监护职责的淡薄。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建设使得大批农村青年进城务工,其中很多进城务工的夫妻都把孩子留给年迈体弱的父母代为抚养和监护;迫于生活、工作的压力许多城市青年也将孩子留给了老人抚养;虽然还有一批人将孩子带在身边,但是因为无暇顾及孩子,也出现了监护方面的问题……这些表现出来的其实都是监护人对自己监护职责的淡薄。

二、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小悦悦事件中,虽然有不少人指责小悦悦父母应该承担看管不严的责任,但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小悦悦父母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着监护监督的思想观念滞后、监护监督主体不明确、监护监督的内容含糊、监护人失职缺乏惩戒制度等等诸多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二法都没有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也没有对监护人的监护不力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因此这两部法律很难对监护人起到正面引导、事后惩戒和教育他人的作用。

然而,如果小事悦悦事件发生在国外或中国香港地区的移民家庭身上,引起的后果将会大不相同。比如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美国更有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又比如加拿大除联邦政府有儿童保护法以外,各省也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儿童福利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儿童保护会有权将儿童从家庭领出来,通过法庭取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权,直到法庭审理了有关虐待儿童的案件并作出判决为止。再如中国香港地区制定了严厉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近年来,香港也屡现儿童坠楼事件,起因大多是监护人疏于照顾,事件发生后,这些监护人也都受到了程度不等的处罚。

为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强化监护人的职责意识,进而构建和谐的家庭与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建议尽快完善监护监督的相关法律,细化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明确违犯者的法律责任,以惩戒失职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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