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让保障房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建议
社会不同层次的人群对住房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居住杭城的人群大致可分为以下种,他们有:农民工、外来务工者、毕业留杭的大学生、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职工、大型企业职工、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农转居的本地居民、企业(政府)的企业家和中高层等。不同的人群其收入水平也差距很大,其中前四五类占了大多数,他们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需要靠政府主导建设的保障类住房来解决。而作为相对高品质的商品房只适合收入相对较高的人员,就这部份人员数量而言,商品房已经相对过剩,商品房空关率已高于国际惯例的5-10%,无形中加大了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商品房入住率低下,说明商品房开发所针对的消费人群,已经供大于求,也反映出有相当一部分的人,仅靠工资的收入是买不起房的。所以如何让那些无房户或居住条件困难且暂时又买不起房的工薪族能居者有其屋,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呢?只有使保障房多元化、保障房准入门槛降低及保障房服务对象的“有级跳跃”变成“无级变速”,并使保障房在一定范围内流通,才能满足社会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
我国现有的住房供应体系由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改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几大类组成。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三大主类中,每类住房服务对象之间是“有级跳跃”、“刚性断裂”, 现实是:往往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人的却买不起房,而买的起经济适用房的却不够申请的条件,产生了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能享受廉租房制度保障、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夹心层”群体。如何让“有级跳跃”、“刚性断裂”有效的改变成“无级变速”、“无缝对接”, 改善这些边缘人群、夹心层的居住条件,这是民间呼声很高的需待解决的问题。
在中低收入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同时,而经济适用房转租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早期申请时符合中低收入条件的住户,现经济条件改善了,另购置了商品房,因而将空置的经济适用房出租;二是经济适用房大多坐落在城郊结合部,卫生、教育等生活配套设施档次相比主城区相对要低一些,为了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出租经济适用房,到子女就学的主城区学校旁租房居住,或宁愿与祖辈挤住在一起,以节省出行成本;三是部分经济适用房住户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相差较远,为出行便利及经济状况而无奈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如上所述居民的财富会随着个人的发展而变动,有的增,有的减。人们的生活重心会因孩子的就学,工作的变化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转移,所以在一定程度要鼓励居民在保障房的机制内进行流动。
针对社会各层次住房需求各异,个人财富动态变化等问题,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应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政府应该承担的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而不仅仅局限在低收入者。按照杭州目前的房价,把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也推给市场去解决是很不实际的,商品房市场应该以商务用房和高端住宅为主流。至于人们所担心的,钻保障性住房的空子,其实只要严格把好“使用”、“退出”管理关,让想在保障性住房里赚一把的人进得来、出不去,这就没空子好钻了。
二、应将保障房申请对象从“有级跳跃”改成为“无级变速”。让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可以享有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平价房、商品房。民间“夹心层”住房问题需待解决的呼声很高,说明现行政策确实存在空白部分,有“无缝对接”要求。这就需要这几种住房供应对象相互交叉,比如保障对象为既符合廉租房保障要求,又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的双重政策,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申请廉租房或申购经济适用房。那么这样的“无缝对接”就有可行性。其实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标准很多地方是一致的,差别只在收入标准上,如果政府有能力,把收入标准放宽一点点,“无缝对接”就可以实现,让“夹心层”们也能享受到国家的保障房政策。
三、建立保障房的流通机制。如廉租房的退出制度:经济改善了,不再符合廉租房的承租条件的承租者,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也可按租赁周期来申请,期限满、审核条件不通过的租赁者就必须退出。这样可以解决更多的真正需要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有效解决了廉租房流动的问题。在产权类保障房中,政府应让经济适用房、平价房等在市场上流通(一人或一个家庭只可享有一次或套)。而拥有商品房者即不再享受政府的保障房政策,真正体现保障房的保障制度。
居住权应为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人权,每个公民应当享有政府给予的保障性权力。就比如农民可以合法拥有宅基地一样,每户居民也可享有一次(一种)保障房的权力。如此政府不需要特别控制各类型的保障房的门槛,只需下达指导性的意见,控制一户居民只可享用一种保障房,这样避免了许多的舞弊行为。如此,不同层次的居民都能居者有其屋,既减轻了居民的高额房贷和心理压力,又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促进了社会消费,也有利于经济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