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国家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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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12 08:06:30
来源:admin
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多发频发,部分城市频繁遭遇强暴雨袭击,引发严重城市内涝,可说是“逢雨必涝,遇涝则瘫”。近年来,遭遇极端天气上海、重庆、南京、武汉、长沙、西安、杭州等大城市暴雨积涝成灾的报道屡见不鲜。

内涝无疑是已经成为城市管理者的一块“心病”,城市内涝的根源是一直以来我们在城市建设中存在“重地表、轻地下”的错误观念,导致排水系统存在着天然缺陷。国外的城市排水标准普遍比国内要高,美国纽约是“十至十五年一遇”,日本东京是“五至十年一遇”标准。而武汉、杭州等城市排水系统,如管网、箱涵等排水系统的口径还是按照“一年一遇”的标准建的,排水标准严重滞后。第二,城市地面的硬化率过高,也是导致城市内涝的重要因素。目前,杭州城区内大部分地面采用了非透水式的硬化铺装,而城市内的水塘、洼地与农田等可调蓄地表径流的水体与透水地面却不断减少,有些城市地面硬化率高达90%以上。

从国外先进经验看,在一些发达国家,防城市内涝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国有强制性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制度,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任手段,规定的相当详尽。又如,德国的《城市内涝保险法》是一项重要防治涝灾的举措,不仅减轻了政府的防洪负担和压力,也培养了公民的防洪意识。此外,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对日本城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100多年后的今天,重温雨果的这句名言,仍然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也有一部《防洪法》,但在防城市内涝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建议国家应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至于如何架构城市防内涝法律机制,可以做到三点:

一要开门立法。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有职能部门、专家的参与,也要有媒体、网络的介入,更要有普通老百姓的加盟,惟有利益相关方,都来参加博弈,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符合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二要借鉴国外防城市内涝法律立法经验。在城市防内涝立法方面,国外不仅做得比较到位,而且法律也是相当完善。比如,法国巴黎城市的排水法律体系相当完善,我们不妨对这些国家的法律,结合国情,进行充分借鉴,制定出中国版本的法律。

三要将蓄水写进法律。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纷纷把蓄水当作防城市内涝的重要环节。譬如,美国多个州都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屋顶蓄水和由入渗池、井、草地、透水地面组成的地表回灌系统已在美国许多城市普及。在印度,由于充分收集及利用雨水,新德里等许多城市的地下水位近年来稳定上升,政府对于一些大型的集雨蓄水设施还派专人管理,统一分配用水。我国也应把蓄水当作重要内容写进法律,这不仅能减轻城市排水的负担,也有利于缓解城市用水压力和减少城市内涝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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