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建议
关于经济适用房政策,从全国的情况看,各地政府的规定都与杭州很不相同,如北京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总的原则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即对于已售出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管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对新的经济适用房,住房如满5年的,出售时初步拟订征收溢价的70%。而老经济适用房再上市,补缴成交总价10%的综合地价款后,即可按照二手商品房的交易程序进行自由买卖,充分考虑了政策的延续性。经济适用房涉及杭州数十万个家庭,虽然缴纳55%的土地出让金能给政府增加许多额外无成本收入,但这损害到数十万家庭机会收益。为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目标,建议修改《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一是向其他城市进行调研,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制定适合杭州的相关的交易细则,让房子真正的流动起来,流转给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居住的人;
二是在新政颁发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老政策执行,即按杭价服〔2004〕43号文件执行;
三是在新政颁发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当时成交价和同类地段的商品房购买价之间的差价提升适当的幅度来缴纳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