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税收管理的建议
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团购却存在着商家拒绝开具发票,造成事实上逃税的问题,其原因一是消费者预付的款项作为团购网站的收入,当消费者去商家消费时,商家再与团购网站进行资金结算,所以商家认为其资金往来的是团购网站,而不是消费者;二是商家以团购让利,微利甚至亏本促销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就以上问题,建议:
1、相关部门加强对团购网站和网络支付平台的管理。经过两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现有团购网站4000多家,其中中小网站占了绝大多数,相关部门应该从加强对网站资质的审核,加大对网站运营能力的管理,制定《网络团购行业服务质量规范标准》,理顺团购网站在终端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确定纳税主体;此外税务机关可以对支付宝、快钱等支付平台进行管理,要求其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数据,甚至可以实行税收的代扣代缴。
2、税务部门加强对税收的引导监控。由于商家在团购过程中并不与消费者产生资金来往,所以税收部门首先应加强商家的纳税理念,加强对团购网站收入的监控,从源头上加强对税收的管理,将涉及的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同时针对网络团购的特殊性,可出台相应政策,对网络销售征税实行区别对待,对网络销售适当减免税额,促进网络团购健康发展。
3、加强对商家及消费者的引导。消费者协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家销售观念的引导,团购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产生了实际的买卖关系,商家理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强化消费者的消费观,在消费过程中如果碰到问题便可以采取相应的投诉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