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民意”冲击司法公正
首先,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一般表现为法律与道德的矛盾,显然不可以道德标准来评判司法标准。一些案件往往会出现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的状况,我国又是一个有注重人情传统的国家,人们观察事件、考虑问题,更多基于道德而不是法律,进而导致“民意”对案件事实和司法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都会发表形形色色的观点和看法,形成“全民皆法官”或“民意审判”的舆论现象,或多或少会冲击司法的公正依法判决。
第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公正司法,独立判决。司法的独立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法律的忠诚与坚守,法官判案唯一可参照的依据只有法律,如果将法律以外的因素考虑进来,以至于影响到区分责任或定罪量刑,是一种“枉法”的行为。
第三,“网络民意”不可等同于“民意”。网络民意大都是网民个人意见的表达,有时或许会形成一种或数种比较相近的集体性意见,但与具有普遍性的、真正的“民意”还不可等同。同时,作为网络民意主体的网民,往往也缺乏了解案件事实的条件和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不能代表公共意志。
基于以上考虑,司法机关应慎重司法,坚守法律信仰,谨防“民意”冲击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