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亲假”制度亟需调整
然而,30多年来,经济与社会有了巨大的发展,“探亲假”制度已无法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亟需调整:
一、“探亲假”制度的公平性受质疑。《探亲规定》出台时,人们的工作基本都由国家分配,无法自己选择工作地点,而当今的工作基本都为双向选择,给予外地职工“探亲假”,对本地员工来说,明显不够公平合理。建议调整为长期外派人员可享受探亲假。
二、享受“探亲假”的主体范围需调整。1981年《探亲规定》中规定的主体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目前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更多需要享受探亲假的企业员工却没有被包括在内,显然背离了探亲假政策制定的初衷。建议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均包含在“探亲假”主体范围内。
三、享受“探亲假”的条件需调整。1981年《探亲规定》中要求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为“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按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说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而实际情况是,当前我国已进入飞机、高铁时代,除了少数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能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可谓微乎其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如以里程数为标准,或以普通列车所需时间为标准等。
四、“探亲假”报销算法也需明确。在过去的执行中,如采用飞机、火车等出行工具的,多数单位报销按铁路硬座或硬卧票价报销。但如今的高铁、动车,二等硬座票价远高于普通列车的软卧票价,如此报销确实过于奢侈。建议可统一按照K字头列车票价标准等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