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强制公证的建议
因此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在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时,经常面临被强制公证的问题,公证过程不仅要发生上万元的公证费、评估费,而且还存在以下问题:
1、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市场主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要否公证,应该取决于个人的自愿。联合通知只是部门规章,不能加重当事人的义务。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个项目是必须要做、必须要收费的,否则任何一个机关不得下令征收,任何一个机构也都不得强行收取。
2、行政审查转移不合理。对房产登记部门而言,此举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与纠纷。不过这是将行政审查本该具有的义务转移到了中介机构身上。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这等于是房产局将自己的审查责任转嫁到了中介机构身上,但是后者是不承担这一职能的,一旦出现纠纷,责任主体也难以明确。行政审查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责任由虚假申报人承担,一旦查实,可以撤销他的登记、追加罚款,伪造文书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公证与《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强制公证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按照《公证法》的规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要进行公证的之外,所有公民有权要求“自愿公证”。也就是说,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是否申请公证完全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该法颁布后,此前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因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均应当被依法撤销,因此继承活动当事人并无义务必须申请公证。
因此建议,依法取消强制公证,并修改《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等相关规定,完善房屋产权继承和变更手续,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