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取消强制公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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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08 07:43:28
来源:admin
根据《继承法》,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按照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死者生前的财产,但目前,在办理继承及赠与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时,相关部门要求必须出示公证书,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规定凡是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各省市也有相应的要求强制公证的规定出台,如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也规定办理因继承发生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但《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继承法》并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

因此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在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时,经常面临被强制公证的问题,公证过程不仅要发生上万元的公证费、评估费,而且还存在以下问题:

1、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市场主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要否公证,应该取决于个人的自愿。联合通知只是部门规章,不能加重当事人的义务。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个项目是必须要做、必须要收费的,否则任何一个机关不得下令征收,任何一个机构也都不得强行收取。  

2、行政审查转移不合理。对房产登记部门而言,此举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与纠纷。不过这是将行政审查本该具有的义务转移到了中介机构身上。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这等于是房产局将自己的审查责任转嫁到了中介机构身上,但是后者是不承担这一职能的,一旦出现纠纷,责任主体也难以明确。行政审查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责任由虚假申报人承担,一旦查实,可以撤销他的登记、追加罚款,伪造文书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公证与《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强制公证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按照《公证法》的规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要进行公证的之外,所有公民有权要求“自愿公证”。也就是说,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是否申请公证完全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该法颁布后,此前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因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均应当被依法撤销,因此继承活动当事人并无义务必须申请公证。

因此建议,依法取消强制公证,并修改《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等相关规定,完善房屋产权继承和变更手续,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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