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对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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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2 08: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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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对地方金融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

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必须直面地方的金融资源需求,统筹地方经济发展与整体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由隐性干预向显性管理、由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向多元化融资、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三个方面的转变。建议地方政府将完善金融管理体制的着力点放在:

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引导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行为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通过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把一定比例以上的可用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规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区域,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革经营管理体制等方式,全面落实创立新型金融主体的政策法规,为金融资源服务本地经济提供制度保证。

二是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合理控制地方信用规模。引导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投资计划与本级财力进行科学预算,通过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准确测算“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树立与强化风险意识和偿债意愿,实现项目、土地与资金的平衡,以合理控制地方信用规模,切实防范融资平台风险,避免与民争利、与民争贷。金融监管部门要运用逆周期监管手段,积极提示并化解各地类似融资平台这样的“个体理性引发集体非理性”现象,纠正“市场失灵”问题,并督促金融机构依据“风险为本”和“合规至上”的原则,“适度、适宜、适量”地参与到政府背景的企业或平台融资中去,确保支持发展与风险控制有机统一。

三是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所需的法律制度。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首先要做到法律护航。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税法》等已经事过境迁,急需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顺应形势的需要。比如,可以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和向银行贷款进行适当负债,科学界定事权与财权,既约束它们的投资冲动和融资偏好,也要引领它们做好政府应该干的事。

四是弱化地方政府过度追求GDP的制度激励,规避政府投资被特定利益或狭隘利益俘获的风险。在考核地方政府和官员绩效时,应加大对社会发展程度、居民幸福指数、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指标的考核权重,不仅要考核经济发展,更要考核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促使政府职能从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

二、规范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其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一是明确在各级政府设立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其职能明确界定为:制定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地方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地区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危机紧急干预机制;促进地主政府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等。

二是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逐步剥离其融资职能,突出其稳定职能。在现行金融框架下,金融办的职能应该是配合“一行三会”做好金融监管,并负责“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领域(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因此,金融办现有的融资职能应该逐步剥离。与此同时,应强化金融办的稳定职能,支持其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规避与处置能力,保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区域金融市场体系,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性的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融资方式过于依赖银行体系,风险过于集中在银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也不利于金融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地方政府应在促进区域融资结构多元化上下功夫,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更多的中小型间接融资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推动与金融相关的服务业大力发展,降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辖内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发行产业基金、BT或BOT模式、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特别是要在继续完善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公共机构债券融资制度,发展地方公共机构债券市场,以正面回应各地城市化的正常融资需求,为地方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避免各种难以监管的非规范融资埋下各种风险隐患。在有力支持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促进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合理化,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完善地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增强其风险管控能力

对于现有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政府参股的机构,应尽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其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并在此基础上引入适度的外部竞争压力和可持续的扶持政策,使内部人的权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利益紧密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于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大力支持、鼓励组织创新,另一方面也要审慎管理。要不断完善管理细则,通过外部监管规范其经营,关注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推进政策性金融改革,优化社会资金配置总效率

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的专业化水平,逐步构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动员、集中和拉动一部分金融资源,来满足三农、科技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等特殊领域和特殊行业的资金需求,填充财政直接支出与商业性融资的“中间地带”;追求政府财力依托机制转换,针对“市场失灵”参与资金和资源配置,调动、发掘与后发优势和中国特色体制相关的各种潜力和要素;优化经济结构和提升发展质量,降低实现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的发展成本,优化社会资金配置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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