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管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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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09 08:52:41
来源: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交通管制的实施有其必要性,既保障了政要的安全、快速出行,也保障了一些大型活动的顺利举办。

然而,在城市交通日益拥堵的今天,交通管制必然会对公众的利益造成一定损伤。前不久网上盛传的北京乘客爬窗挤公交的照片,就与附近的交通管制导致公交线路受影响有关。此外,在一些基层地区尤其是县乡一级,对实行交通管制的审批缺乏标准、过于随意,导致交通管制被滥用,甚至成为提升活动档次和迎来送往礼仪规格的标志,被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同时,各级党代会、两会上的不少委员、代表也屡次对交通管制给市民带来的不便表示不安,并提出提前出行取消交通管制等提议。因此,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或出台相应法规,对地方政府实施交通管制的必要条件、审批权限等进行严格界定,合理限制交通管制实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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