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尽快出台《杭州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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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3 08:05:55
来源: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均规定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具有管理方便、用工灵活、法律风险低等优点,以致于有很多企业出现了所有工种派遣、全员派遣的状况。从法律上讲,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成本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由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将这些费用作为劳务费的组成部分支付给派遣单位。对于派遣员工而言,用工的第一责任人是派遣单位。而劳动派遣单位门槛较低,只需注册资本金50万元即可。这样一来,一些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杭州市九堡、乔司等地的服装企业,一旦这些用工单位出现经济状况无法及时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或者用工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这些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无法列入第一分配程序,员工只好依劳动关系去追究派遣单位责任,而作为只有50万元注册资本金起步的承担有限责任的派遣单位,往往出现无法承担大量回流的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成本,员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出现不和谐的情形出现。

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对劳务派遣这种新兴的用工模式没有细化的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哪些岗位可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应占用工单位总人员的比例以及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时的处罚也没有可操作性的举措,故建议近快出台《杭州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劳务派遣岗位的明确。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临时性、辅助性及可替代性的岗位,具体到哪些没有明确,建议对此进行例举式明确。建议,劳务派遣岗位主要应限定在与主营业务无密切关系的岗位,也就是非核心岗位。例如:服务热线、邮递员、后勤人员、司机、前台、客户经理、保险顾问、行业顾问、行政人员、翻译、主持人、礼仪小姐、短期文员、保洁保安等。

2、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建议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不超过用工总数的10%比较妥,具体根据行业性质而定。

3、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目前,同一用工单位,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差巨大。以至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工同酬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建议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同工种、同岗位的员工,派遣员工与正式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同,特别是在破产流程中,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直接从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劳务费中剥离出来,列入破产的第一程序,更有利保护这些员工的利益,当然,员工也可另行选择起诉劳务派遣单位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4、明确法律责任。一方面,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按注册资本的多少的分级管理,也就是多少注册资本金以下的,限额派遣员工的数量;另一方面,针对派遣单位的违法监管,比如,几次严重处罚的吊销资格,比如是否要像建筑单位一样支付保证金等等,其他如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待遇标准、流转等进行明确要,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促进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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