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完善境外动物产品入境流通后检疫监管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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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3 08:10:32
来源:admin
去年8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对“血燕”亚硝酸盐严重超标进行了曝光,并揭露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燕窝产品多数是从国外通过非法渠道进入我国流通的现象。事实上,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鸡爪、鸡翅、牛肚、牛百叶等动物副产品上。《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通过暗访,发现有不法分子采用海上“漂货”和陆上偷运的方式将大量国外动物产品走私到江门、番禺等地,通过批发渠道流向全国各地。这些产品有的来自禽流感、疯牛病、口蹄疫疫区,给我国的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这一现象,边防、海关缉私部门加强了海上抓、岸边堵、口岸查的执法力度,但是由于我国海岸线、陆地边境线长,不法分子还是能通过种种手段逃避稽查。为从根本上破解这个难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入境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体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入境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

1、入境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我国目前对进境动物产品实行进口备案注册、口岸监管制度,具体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动物产品是一类多属性的特殊商品,它既存在食用安全问题,也存在人畜共患疫病传播问题,流通环节需要监督查验检疫证章,对人畜共患疫病进行监测,还需要对储运、分销后的动物产品进行换证或出证。虽然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了国产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由农业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但是对于原产地为国外的动物产品进境后的流通环节检疫监管,一直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实施。

2、“制度真空”导致进境动物产品分级销售后无证可索。动物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一般要经过多级分销,最终进入终端销售环节。目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国内经储存、分销后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换证和出证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动物产品分级销售后购买方可以索取到证物相符的检疫证明,有利于动物产品的追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要求进境动物产品的储存、分销后应换证或重新检疫申报出证,因此目前所有进境动物产品在分销后都存在无法索取到证物相符的检疫证明的问题。这一“制度真空”加大了进境动物产品在流通环节中监管难度,也导致以非法渠道从国外进入我国的动物产品得以浑水摸鱼、长期存在。

3、缺乏相关管理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由于入境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工商、检验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又分属于不同的部门,长期以来在对入境动物产品的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协作工作机制。工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清楚这些进境动物产品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进来,检验检疫部门不清楚进境动物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流通状况。在这个背景下,一些不法经营户利用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畅的缺陷,大肆在国内销售从非法渠道进境的动物产品。

二、对策和建议

1、尽快明确入境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职责。由于检疫监管实质上是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实施流通检疫监管工作。同时,入境动物产品量大面广,经过多级分销后,大多进入区、县以下的市场流通,考虑到目前的机构人员设置,可以考虑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入境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职责。

2、参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范分销行为。鉴于入境动物产品分销后无法索取到证物相符的检疫证明的现状,建议参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货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出具或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市域内流通的入境动物产品流通,也可参照浙江省的做法,实行分销信息凭证制度进行追溯管理。

3、建立相关管理部门协作工作机制。针对目前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畅的现状,建议工商、检验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三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协作工作机制。检验检疫部门及时向工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口岸检疫和疫区动态变化信息,工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检验检疫部门及时通报流通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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