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做好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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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22 11:13:57
来源:admin
职业病危害范围广,且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汽车4S店、石材加工等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企业的专项整治,积极参与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组织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信誉等级考评,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职业卫生协作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自律,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域职业病防治意识较以前有明显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主体责任逐步得到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逐步健全,职业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困难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广,工作难度大。仅拱墅区就现有企业3200多家,而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管理的企业只有352家,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15000多人。目前,在继续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提高防治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认识不够到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二是投入不足。我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绝大多数为小型企业,部分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三是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个别企业瞒报、漏报实际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人数现象依然存在;劳动者上岗、在岗、离岗体检工作没能真正落实到位;在不正常作业状态下进行检测,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二)政府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前期预防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来,拱墅区招商强势推进,成果喜人。招商进来的企业主要由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及各街道协助办理有关证照,但部分企业实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在招商入驻中相关单位对企业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做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未完全到位。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卫生、发改、环保等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目前这一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工作尚未形成强有力的合力。

(三)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的自身管理较弱。企业没有相对稳定的从事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人员变化大,工作经常出现脱节,2011年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就是因为管理人员变动工作没有交接,职业病防治工作没人管,造成企业违法。二是职业卫生监管队伍人员不足。《职业病防治法》的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目前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只有3名,监督力量薄弱。

二、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建议我区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引进高科技、低耗能、低危害的企业,实行企业许可准入,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氛围。具体举措如下:

(一)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综合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适合我区的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进一步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2、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根据《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重新核编,并建立充满活力的卫生人才引进、招聘机制,切实保障职业卫生监管队伍。

3、充分发挥职业卫生协作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自律,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1、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前期预防的有关规定。各招商引资部门应将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作为项目审核、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之一。

2、完善职业病危害信息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网络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职业卫生协作组、网络、培训、宣传周等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本区全民普法教育范围。

3、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与治理。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使更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2、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在前期国家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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