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真正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作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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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13 07:54:45
来源:admin
人社部于2011125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201211日起,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但实际上,除了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会组织,很多私企,特别是众多的小企业根本就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在那些已经成立工会的私企中,大部分的工会工作人员也是由企业主指定的,很多是企业主的亲戚等等,所以当员工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就无法真正发挥工会作用。

为此,建议

1、加强私企,特别是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2、由上级工会派人监督基层工会成立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杜绝企业主亲戚进入本企业工会,使基层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娘家”。

3、加强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劳动争议调解技巧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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