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正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作用的建议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但实际上,除了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会组织,很多私企,特别是众多的小企业根本就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在那些已经成立工会的私企中,大部分的工会工作人员也是由企业主指定的,很多是企业主的亲戚等等,所以当员工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就无法真正发挥工会作用。
为此,建议:
1、加强私企,特别是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2、由上级工会派人监督基层工会成立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杜绝企业主亲戚进入本企业工会,使基层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娘家”。
3、加强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劳动争议调解技巧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