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建议
《办法》中的第六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这一条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没有量化的指标,所以很多单位在招聘时都是考虑男性更多一些,造成了很多女性就业要比男性困难的多。尤其是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女性学生的就业就更为困难,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思想,觉得大学本科或者是研究生毕业的女性一般都已经到了结婚和生育的年龄了,招这样的员工头几年是没有什么工作效率,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就主观上很不愿意招女性应届毕业生。
因此建议修改《办法》这部分内容:
一是《办法》第六条条款进行量化的规定,在该条款后面增加一个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录用妇女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多少(具体百分比可以调研确定)”;
二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们备案招聘计划、招聘人数和招聘人员的男女数量比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能第一时间的掌握用人单位的招聘情况,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监控管理。以确保妇女在就业过程中不被歧视,真正的享有与男子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