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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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29 08:25:43
来源:admin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随着国民经济的提高,农民的“建房”快速增长,同相随的是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大幅度增多且容易激化。农村宅基地是国家土地管理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土地管理的政策范围之内,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处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原则。但是,宅基地纠纷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十分复杂。

一、存在问题

1、历史糊涂帐久拖未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有许多是历史原因造成,当时的情况没有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叙述概念模糊不清。现在纠纷双方各自说的都是一面之词,于解决问题十分不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无证现状比较严重,而法律按拥有原住房宅基地使用权之事实予承认。这导致了面积多与少相差太大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存在,不利和谐社会建设。

2、土地纠纷衍生其它矛盾。农村的宅基地的纠纷,往往超出了土地权属纠纷的范畴,而带有一定的村域政治性,纠纷双方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土地的归属,而是为了对一方造成毁誉或思想征服或精神打击。

3、各级政府处理乏力。因为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复杂性,当地村支两委和乡政府的主管人员为了明哲保身,往往敷衍了事,大部分人干脆避而远之,使矛盾由小变大,日积月累,激化后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二、建议

    1、清查、确认。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未经过统一规划或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提交法院依法稳妥处理。这些事应由村支两委配合国土局、法院等部门处理。

    2、普及法律知识。如: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等属于违法行为;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盖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等等。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黑板、网络等大众喜欢的媒体进行立体、广泛、持久的宣传。通过法律人士入村授课开展宣传。

    3、严格执法。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应该合理合法。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该项工作要纳入村支两委和乡镇政府主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规定出现人命案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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