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献血法》的五点建议
一是献血者的年龄应放宽。《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地年龄为18至55周岁,在国外,献血人群的年龄规定相对都比较宽泛,如英国是17至60周岁,加拿大是18至65周岁,瑞士是18至60周岁,而美国则规定大于17岁都可以献血。现有的55周岁的上限,将很多有条件献血的人拦在门外,因此,建议放宽到17至60周岁。
二是献血的时限也需要放宽。《献血法》规定献血频率为每半年一次,其实,从血液的生理角度讲,人体血细胞中红细胞的寿命最长,为120天,即使你不献血,体内的红细胞在120天后通过新陈代谢功能而更新一次。因此建议修改为“……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4个月(或者3个月)……”。
三是应依法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的鼓励政策。目前,我国人群的流动性非常强,各地鼓励献血者的政策又不统一,人为地导致了许多矛盾。比如,深圳市规定一次献血就可终身免费用血,而上海则规定献200毫升,5年之内可免费使用1000毫升,有的城市则承诺献血800-1000毫升以上终身免费用血。在不同地方献血,用血的政策大不相同。建议各省在制定“献血条例”的时候应该统一。
四是应明确界定“互助献血”的行为。《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法规的旨意是好的,但是在现实中“亲友”很难界定,让一些“血头”钻了空子,“互助献血”成了变相卖血。因此,“互助献血”应借助现代网络信息予以确认,杜绝私下买卖。
五是应把“自体输血”行为纳入法律。“自体输血”是指病人需要输血时,输入病人自己预先储存的血液或失血回收的血液。它与异体输血相比,自体输血可以节约用血,而且能避免输血传播疾病,减少患者医疗经费开支,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在无偿献血相对比较困难的背景下,应依法提倡“自体输血”,它即可减少异体血用量,缓解用血紧张的状况,又可以减少血液类疾病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