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对现有国有企业改革亟需体制规范和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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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26 07:57:17
来源:admin
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既包括国家的中央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也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中国大量国有企业成立之初,所有制形式一般都被定义为“全民所有制”,营业执照上也大都注明此项。但由于大多国有企业因政府长期大力扶持,在计划经济体制束缚及及行政手段严格管控下,企业缺乏竞争意识与创新精神。另外,因国有企业对自主品牌的不够重视,导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来为外国公司生产贴牌产品,同时对国内企业造成空间压缩,影响了中国民族品牌的发展。但随着市场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逐步走入市场化道路,还纷纷进行转制或上市,逐渐转化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量国有企业在摆脱原本僵硬拖沓的经营体制后,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后纷纷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就在近些年来各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蓬勃发展,业绩连年攀升情况下却因乱象丛生而引来大量民众的质疑与非议。

20114月初,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数百万元购买茅台等高档酒供私人支配被曝光,引发关注。427,国家电网安徽分公司被曝以“车改”之名,为全系统约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公务自驾车。428,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领导班子被曝两年挪用640万元党员经费等发年终奖。53,国家电网安徽分公司被曝光在合肥为职工建豪华小区。59,中海油被曝出人均年薪38万元。520,国家审计署公布17家央企审计公告,披露央企诸多问题。

为此,建议

第一,改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人授权其履行工作职责。在现行体制下,是全国人民委托人大,人大委托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层次或环节过多,将国资委直接隶属人大可以提高产权的行使效率。同时,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将金融类企业也纳入监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对涉及重大资产处分、收益问题,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其失职、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是其能够获取“超级利润”的重要原因之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对非自然垄断行业,应当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让国有资本投资经受市场的考验,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同时科学评估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加强财务审计,以确保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第三,完善国有资产投资预算与决算程序。国有资本预算应作为公共财政框架内相对独立的预算,定期向人大汇报;同时建议将现有国有资产投资预算和决算程序纳入人大审查程序,由程序性审查转变为实质性审查;公开国有资产投资去向和收益情况,将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用于公共支出。这些措施实质都是为了让国有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其承担的义务对等,让国企利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四,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特别对垄断行业,要求重新调整国营企业高管的薪酬定位问题,薪酬不能高于普通员工水平的30倍(日本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约20倍左右,韩国大概只有十二三倍)。

效益不好的国营企业高管收入要受到限制。如年产值、年利润达到一定额度,按比例支付高官薪酬。低于一定额度利税将减少收入。鼓励企业创收,对国家税收贡献低的垄断企业要限制高管收入。

第五,加快内部监督,实施风险评估。以往历史上也出现不少国企倒闭现象,根据当前的市场行业,联系公司内部的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风险评估工作,能够尽早发现企业潜在的风险隐患,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消耗。大企业的决策组织和执行组织要分开,构建信息系统,把握市场动态,及时获取有利信息,这是提升内控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良好的信息系统能够让国营企业如实把握运行状态,从多个角度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加快审计,则能在保证监督环境、控制程序有效性的同时,完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促进内控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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