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务院制定《实名制条例》
在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势下,有关部门推行实名制,确实有利于开展监管和打击犯罪,降低欺诈、诽谤等问题的发生概率,但要用好实名制,却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建立健全能及时、简便、有效地查验个人身份证件真伪的体系。在使用实名制的行业或环节,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查验个人身份证件真伪的手段和办法,那么,对一些人使用假造身份证件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就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如果查验的办法很复杂、很繁琐,也无法普遍落实。这样,实名制就会留于形式,比如列车购票实名制,事实上并未达到遏制黄牛票贩倒票的初衷。
二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于使用实名制的行业,特别是实名制与其利益有冲突的行业,有关部门必须对其加强监管,否则,一些单位就不会认真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例如,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一个常识是,商家开店就是要赚钱的,他们出售商业预付卡的主要目的是促销,是为了多赚钱。如果不对商家进行有效的监管,一些商家就会对购、用预付卡时使用假名或假身份证的人视而不见,实名制也会留于形式。
三是要能有效保护顾客和用户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秘密。顾客和用户个人身份证件所载的部分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使用实名制的行业和环节,必须要能有效保护顾客和用户的个人隐私,使其不受侵犯,不被不法之徒知悉和利用。否则,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内一些商家、电信运营企业和证券公司等,有意无意地扩散了平时办理业务时所搜集到的顾客和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了骚扰电话不断、诈骗犯罪多发的社会问题。网络上兜售客户信息资料的现象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因此,在使用实名制时,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好广大顾客和用户的个人隐私。
因此,建议:
1、必须慎用实名制。建议国务院研究制定《实名制条例》,对使用实名制的范围、条件、审批权限和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抬高使用实名制的“门槛”,做到只有在同时具备“必须实行、有条件实行、确有明显成效、能有效保护顾客和用户个人隐私”这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实名制,而不能谁想实行实名制就实名制。
2、使用实名制要完善配套各项措施。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能及时、简便、有效地查验个人身份证件真伪的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落实有效保护顾客和用户个人隐私的措施。
3、加强对使用实名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防范。实名制说到底,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犯罪分子存心作案,你再搞实名制也没多大用处。处处使用实名制的一个结果,倒是有可能促进“证件伪造业”的发展,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反映,他们经常在工作中碰到当事人为骗取公证书而使用假结婚证、假毕业证、假身份证等情况。如果到了“证件伪造业”十分发达的那一天,大量高仿真的伪造身份证件出现在社会上,实名制也就徒有虚名了,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此类问题的防范和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