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豆腐标准”应及时修改
1、公共设施的安全标准相对落后,给“低劣产品”进入以可乘之机。如我国目前自动扶梯的国标是模仿欧洲的标准,但此标准已落后现行欧标十余年,这种“豆腐标准”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2、相关部门、维保单位安全意识淡漠。比如前段时间电梯事故的频繁发生,根源就是有关部门、维保单位没有做到仔细的排查,忽视了事故隐患的存在。
3、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诸如电梯等设施都有相关的条例,但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多的可能只是在事故发生后的运动式排查,前期的预防性工作做得还不够。
4、缺乏相应的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处罚条例。公共设施的安全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及百姓生活的安定,公共设施管理更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公益事业。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管理,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这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需要通过法律推动和完善的一项建设。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责任意识、生命意识的教育。促使每个人、每个单位都能意识到生命的可贵,责任的重大。
2、尽快修订和完善公共设施的设计标准,与世界接轨。只有“过硬”的产品才能有“过硬”的安全保障。
3、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安全监管部门是公共生活中公众生命健康的“守门人”,如果缺少它们的作为,那么国家法律制定的安全监管网络便“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预防和惩戒安全违法现象的作用。所以迫切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切实担当起“守门人”的角色,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竖起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安全屏障”。
4、提高管理水平,进行科学的管理。把安全隐患消弭于无形,这不仅体现出相关部门管理者的水准和素质,也反映着一个城市的现代化程度。各地应尽早建立各级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物联系统。以电梯为例,可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系统,系统可以24小时对电梯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将电梯运行的安全参数和发生故障、事故时的运行信息,通过传感网,实时汇集到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平台。
5、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为更好地加强城市公共安全建设,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对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问题作出统一、完备的法律规范,其中首先应当明确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部门及机构的职责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