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六点修改建议
一、《意见稿》的标题命名为《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不符合行政执法习惯,容易产生误解。“考核”通常是上级对下级或者单位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评价、判断,不适用于社会公众。《意见稿》中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讲审批的事项,较少有当上特许律师如何考核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意见稿》所讲的特许律师执业实际上是行政许可,不是内部考核。《意见稿》这样命名,尽管有《律师法》第八条作为依据,但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也不符合行政执法的通常惯例。
建议:将《意见稿》的标题改为“特许律师执业管理条例”或者“特许律师执业许可条例”。
二、《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理期限不明确。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但未明确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办理期限,不利于申请人申请执业,且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符。也与《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不对应。
建议:应明确三个期限。一是“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的受理期限;二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期限;三是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的期限。
三、《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期限不明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但未明确审查核实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的期限。
建议: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核实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的期限,以增强可操作性,防止审批部门无期限拖延。
四、《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存在矛盾。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特许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按年度将本年度拟批准的名额和考核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告”存在矛盾。一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特许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概念不清,范围过窄;二是“按年度将本年度拟批准的名额和考核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告”不妥。“考核工作方案”也即审批程序,需要稳定,不能年年变。事实上,《意见稿》就是一个审批程序,根本不需要每年再公布一个工作方案。至于每年批准的特许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变更。
建议:把《意见稿》第五条改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特许律师执业的监管工作,按年度将本年度拟批准的名额向社会公告。”
五、《意见稿》第十条后面,增加一句话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许律师专业范围还可增加。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目前国家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各省与中央部、委均有规章,专业性很强,但政府部门与社会上懂的人很少。
建议:在《意见稿》附件规定的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六、其他法律服务领域中,增加一项为“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