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毒胶囊”制造、使用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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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18 07:57:21
来源:admin
近日,记者揭露了部分厂家以工业皮革废料制成药用胶囊的重大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制造这种“毒胶囊”的浙江新昌县的厂家,并未受到及时处理,多辆汽车匆匆搬出大批物品,去向不明,群众对事态发展极其关注。

“毒胶囊”事件震动了整个社会,受害者涉及全国广大群众,涉及面大于毒酒和毒奶,若处置欠当,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社会安定。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迟作为,错误定位,会带来次生的重大后果,让群众更不满意。所以我认为,“毒胶囊”事件的性质应尽快明确认定。

与制造毒酒、往牛奶中掺三聚氰胺一样,制造药用的“毒胶囊”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公检法机关应尽快介入。政府对此应尽快进行认定,继而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要追究制造、使用“毒胶囊”的厂家的法律责任,追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包括有关厂家应承担的对药品(用“毒胶囊”包装的)服用者的赔偿责任。

在适当时候,相关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召开新闻发布会,表以态度,听取民意,及时与百姓沟通。同时,也应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督工作,提出相应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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