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尽快出台我市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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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03 07:57:25
来源:admin
2005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201010月,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十多年来,党中央都会在每年的11颁布“一号文件”,均情系“三农问题”。当2012年新年钟声响起,党中央就颁布了“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再一次把“三农问题”列入新年的主要问题,而且解决问题的力度已大大增强。可见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雄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小农经济向规模农业发展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推动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行业——我市畜牧业生产如同其它农业产业一样,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在满足我市人民生活需求,丰富老百姓菜蓝子工程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部分地区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政策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正常情况下,畜牧业产值应该占农业GDP50。然而,我市部分地区的畜牧业产值仅占农业GDP 25 左右,已成为我市农业生产中的弱势产业 ,发展水平、规模和我市经济强市极不相称。我市山多地少的自然条件 ,已经限制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加上畜牧业生产用地的人为制约,使畜产品自给率不到40,大量畜禽从外地调入,不但影响我市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使用力的下降,而且还给动物疫情传播带来极大风险。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明文规定,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使用的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然而,由于我市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从而影响了畜牧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落实。

一、存在问题

1、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滞后。“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然而,此通知出台一年有余,我省我市相对应的实施办法迟迟没有出台,让各级政府怕因违法用地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卫星遥感到而束手无策,导致合理的设施农用地申请得不到及时审批,绝大部分养殖场没有获得设施农用地的合法手续。如新登上旺蛋鸡场、兴旺养殖场、高桥申浙养殖场等等,都是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卫星遥感被认定为违法用地而迟迟无法解决。这样,就累及了畜牧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落实。

2、法规知识知晓率低。职能部门对老百姓的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缺如,老百姓本身的求知率十分低下,对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不懂的怎么办?对畜牧业生产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心中无底无数,怕戴上“违法”用地的帽子而心生不安,对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信心不足。

3、依法执法不当。现实中,我市对畜牧业用地的管理没有按全市统筹规划、科学选址来处置。如:我市几处养猪场离村庄太近,使得这些村民长年闻臭,叫苦连天,怨声不绝!我市属于丘陵地区,山坡野地较多,理应是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乐土,但是,我市却没有很好地科学选用。

4、畜牧业生产发展受损。畜牧业用地得不到合理解决,畜牧业生产布局设置不科学合理,与老百姓的生活发生冲突,政府的支持、培育力度不够等,均抑制了村民发展畜牧业生产积极性,也导致了我市畜牧业生产应有的作用发挥。

二、建议

1、尽快出台我市畜牧业用地管理相关政策,对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政策要详尽叙述,对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规模、审批程序、要求,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出台后,国土局和农业局要组织人马全面调查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最大限度内纠正违法违规用地;鼓励市民开展畜牧业生产事业,但申请用地一定要严格审批程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帮助合理选址,及时审批。

2、出台有关畜牧业养殖、发展规划。由农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地,远离村庄,实行科学养殖,清洁城乡工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同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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