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完善培育机制,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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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14 08: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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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并且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三类。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增强社会自治、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温家宝总理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指出:“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为我们完善培育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指明了方向。

我市近年来着力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拓宽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社会组织发展成效明显。目前,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到13259家,其中登记有4296家(社会团体2362家,民办非企业1934家)。社区社会组织累计8967家(登记的211家,备案的8756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357家(登记的150家,备案的207家)。这些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推进文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组织认识不足。政府部门对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紧迫性认识不足,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意识尚未完全树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组织对自身发展的信心。二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机制和模式缺失。目前我市还没有建立起沟通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多头管理、管理缺位现象并存。登记备案制度不够完善,扶持机制有所欠缺,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健全,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社会组织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与政府、企业构成稳定社会的“铁三角”。同时,创新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也是我市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三城三区”的重要抓手之一。为此我们建议

1、统一认识,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新时期的重要功能,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成立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指导委员会,形成由市政府牵头,民政、商贸、教育、计生、卫生、工商、建设、发改、财税等相关部门联动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框架。

2、创新政策,建立政府扶持机制

一是改革登记制度。对无法找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可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二是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划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在公共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科目,及时转入财政固定项目列支。三是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当前急需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在养老、社区、就业、残障、医疗卫生等领域能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不足的社会组织。四是建立统一招标机制。理出一批共性化、同质性、普适型、需求集中的公益服务项目,在全市范围统一招标,供社会组织选择投标。五是建立税收优惠的配套措施。对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简化税收减免程序,扩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在财产税、商品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3、突出重点,建立示范引领机制

借鉴北京的经验做法,突出重点,优先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即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管理的联合型组织,是政府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能集聚其它同类社会组织力量。通过枢纽型社会组织,抓大放小,以大带小,培育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

4、增强活力,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政府部门要进一步配齐配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制定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教育培训、激励考核等相关制度,适当考虑从社会组织中挑选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到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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