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银行服务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建议在遵循的原则中增加“合理”两个字,表述为“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理由是:
1、合理是定价的基本原则之一,仅有公开、诚实、信用是不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中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应当兼顾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以及社会的利益,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约束自身的价格行为,合理地行使自主定价的权利。“合理”的含意比“公平”宽泛,它包括了“公平”,因此用“合理”比较合适。
2、原先2003年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就有“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的内容。我认为其中的“合理”原则没有理由删除,应当保留。
3、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因素综合决策”的规定中,就有“合理”两字的具体应用。
二、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因素综合决策。”
建议在“充分考虑”的因素中,除“市场”外,应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理由是:
1、原先2003年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就有“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的内容。其中“承受能力”的表述应当保留。
2、考虑到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商业银行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还应充分考虑“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因素。事实上也已存在这样的做法,如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内四大银行专门发文,对低保户实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又如,客家银行对公众通过银行向灾区、向在校贫困大学生捐款等均实行免费。
3、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从数百种激增至数千种,收费标准也不断提高,其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已经引起社会的批评。在此情形下,需特别强调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