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粮食流通是指粮食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全过程,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修改意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粮食流通是指粮食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全过程,包括培植、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原文: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注册保护。
原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产地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质量监测。
对粮食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修复。
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产地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质量监测。
对粮食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肇事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修复,后果严重的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
原文: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防洪抗旱、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粮食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防洪抗旱、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农药的规范使用等粮食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原文:
第二十八条 粮食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包装粮食。
修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粮食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输粮食;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包装材料包装粮食。注明包装日期。
原文: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修改意见: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立大功者适当给予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