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完善老龄群体的户籍迁移政策
为此,建议修订目前的老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
1、应明确老年人及其子女间双向互迁的自由。一些城市,对过去“支边”、“援外”建设的退休人员,现行政策是其子女户籍不在当地的,当年的“支边”、“援外”建设者,即使退休后,也不能迁往父母所在地(出生地即原户籍地)。政府户籍部门只是机械地执行只能随子女迁户政策,造成60岁退休老年人不能叶落归根,不能回归到上一辈父母身边,丢弃了照顾长辈为先的优良传统。面临老龄社会,政府对这一代和上一代老年人照顾欠缺、欠债多。应有政策鼓励60岁左右退休低龄老年人去照顾长一辈的老龄老年人,更应照顾好自己的父母辈高龄老人。应该改变这种卡老年的户籍陈规陋习,多一些人性关怀,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订细则,让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能够体验到上下亲情关怀。
2、应考虑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权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应该考虑老年人中无子女(孤老或子女先亡)的特殊情况,这类老年人有不少在60——70年代由大城市奔赴边疆、三线建设或支农,大多退休老人理应“叶落归根”回归故里。现政府单向考虑随赡养人迁移政策,往往排除无子女的老年人选择权利,使他们只能流落他乡无法回迁故里(原迁出地父母家乡)。不能排除这一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权利,他们如果被一些非人性化的政策卡死,就会深感悲伤和不满。应让这类老年人有回归故里(原出生地父母家)的权利,有同兄弟姊妹互相照顾生活的权利,有“叶落归根”在父母家庭亲情下安度晚年的权利,剥夺他们的选择权有违《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3、确立退休老年人“叶落归根”的人性化的政策。很多城市对老年人迁回原籍户口政策设置了不少限制条件,如要有房产、要有投资、要有子女在该城市等等附加条件,许多本应回归故里父母老家所在地,可以“叶落归根”的退休老年人却遭遇到了不应有的“刁难”,心存怨气,极易形成社会的不和谐。任何欠人道、非人性化的政策都会极大地伤害老人们的心,更何况这一代老年人大多为新中国同龄人,与国家同甘苦,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等天灾人祸的磨难,许多人曾下农村、赴边疆、支三线,劳苦一生。养老政策中如考虑失策失误,人性关怀体现不足,就有可能会失掉一部分民心,就有可能会被部分老年人指责!让老年人退休后有回迁故里(原父母住地即原出生地)或子女居住地的选择自由,是文明时代的需求,也是老龄社会各类型老年人的需求。应该改变观念,重新认知,不断完善关怀老年人的政策,特别是在户籍政策中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