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不足问题亟待解决

字体:
发布时间:2012-05-24 08:22:24
来源:admin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出台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去年11月起在全国施行。《管理办法》规定: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儿童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然而,从对杭州六城区(除上城、江干)和临安、淳安、富阳部分幼儿园的调查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1、保健人员配备明显不足:调查237家托幼机构,收托数约66326人,专兼职保健人员仅249人,平均266人一位保健人员;

 2、核拨经费不足、缺少编制、待遇低:卫生保健人员的人头经费只是幼儿教师的一半,249位专兼职保健人员中有编制的只有70人,只占28%,平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共160人,占64%

 3、职业发展受限,无缘职称评审,人员流动大,学历层次不高,有医学背景的少,249人中仅有96人的专业是护理、临床或预防医学;

 4、托幼机构受限于编制也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保健人员或由教师兼,或形式上聘相邻社区医院的医师,或者干脆就没有。这种“减员增效”使保健、保育人员超负荷,疲于应付,园内一些保健措施处于有形无实的状态,在传染病防治和入园晨检、环境卫生监测等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安全隐患令人担心,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年幼儿童,身体各器官系统的生理功能尚不完善,机体免疫功能低下,适应外界环境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各种危险因素都可能危害他们的健康。幼儿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则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与幼儿教学同样重要,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从保护儿童健康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编制,分步分期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托幼机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对于按规定配置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应给予财政支持(可以参照托幼机构的保安由政府买单的形式),让保健人员享有与幼儿教师同等的待遇。

]]>
推荐快速链接: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共浙江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2007-2025 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8035058号-1

单位地址:富春路188号B座26楼 邮编:310006

技术支持: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