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梯电价存在三大缺憾亟须引起相关部门关注
一、阶梯电价没考虑城乡差别因素。由于城乡收水平的差异,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用电量比不上城市居民。这意味着,若在核定居民用电量时,不将城乡用电量差距纳入进去,简单地用一个平均用电量来涵盖所有的家庭,这对于城市居民,无疑有失公允。
二、没有把季节性因素加载进去。日常生活中,家庭用电与季节因素变化休戚相关。对此不妨制定两个方案的居民阶梯电价,即一为春秋方案,二为夏冬方案。或者,将每个家庭的用电量按照年度结算,只要总量不超标,四个季节可以相互调补。
三、采取一刀切模式忽略了家庭因素。如从目前各省、市的制度设计来讲,居民阶梯电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种一刀切模式,忽略了家庭因素。因为,家庭人员多,用电量就大。对此,居民阶梯电价标准要以人为单位核定,这远比以家庭为单位核定更加公平合理。
建议:职能部门在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时,应以公众的切身利益为重,不怕麻烦,将上述“三大缺憾”考虑进去,尽快用合理的制度安排弥补过来,那么,这项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公共政策执行起来肯定不会遇到困难和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