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构建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的立法程序
自然山水的体貌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经破坏,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城市建设的过度开发,会破坏山湖地貌的自然属性,也会破坏传承千百年的自然文化遗产。因此,建议对于会对城市自然生态和地质结构产生不良影响或潜在不良影响的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应尽快构建和完善立法程序,即按照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实施等阶段,建构相应的论证、审批和监督程序,以确保其设计的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1、项目规划阶段
涉及城市自然生态和地质结构的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将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严格论证:
(1)由政府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将规划公示,广泛征询包括普通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
(2)由人大和政协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规划部门提交的项目方案进行研讨商议,并广泛征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2、项目审批阶段
涉及城市自然生态和地质结构的城市重大建设项目方案,最终应提交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核,经全体人大代表投票决定是否能够实施。
3、项目实施和验收阶段
涉及城市自然生态和地质结构的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应由人大和政协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组成专门委员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