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重在落实与监督
“特别规定”扩大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其中包括女农民工。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出发,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并明确了流产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等,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保护也更细致全面。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特别规定”的顺畅执行,是维护立法公信力,凝聚社会人心的必然要求。因此,“特别规定”的出台后,如何真正的观测落实,如何实行监督才是我们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首先,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女职工了解“特别规定”的内容。一是通过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来组织广大女职工进行学习。二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以会代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层层进行学习培训,使广大女职工准确掌握“特别规定”的基本内容。三是运用各种新闻舆论工具宣传“特别规定”,并充分发挥工会的报刊、网站等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经营者法制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其次,各地区、各单位应及时制定“特别规定”实施意见和方案,将“特别规定”中的基本条款纳入集体合同之中,尤其是新增内容。
再次,作为监督检查主体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毫不留情的依法进行处罚。
最后,积极发挥工会,妇女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各级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维权,对有违反的行为,政府行政部门要认真对待落实,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