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整顿违法违规认证行为,为小微企业减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议

字体:
发布时间:2012-06-26 08:01:44
来源:admin
为提高产品生产质量,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国家引入ISO9000质量认证与CCC强制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国内企业的质量意识。但是经过多年的粗放发展以后,目前各类虚假认证或者花钱买认证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严重损害了认证的公信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   

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不少代理认证工作的中介公司,3C和9000都明码标价,保证可以通过检查,拿到证书,从而将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变成了市场行为,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 

3C强制认证,由于验收走过场、装样子,再加上监督力度不足,惩罚不足,这些权威性验收与认证环节存在着部分被明码标价现象,一些厂家通过代理中介公司花钱买到了认证。 非强制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也如此,当你咨询认证公司时,对方会问你,是真上还是买证,真上需要半年多时间,需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费用,而买证则需要几个星期甚至更短,费用只要1万多元甚至更低。

这些违规、违法认证行为的存在。一是严重挫伤了正常守法经营企业提升质量,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二是市场上各类产品认证充斥,消费者无从辨别,扰乱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三是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虽然从大类分,我国目前有国家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认证两种,后者可由厂家自愿选择认证与否。然而,当一些小微企业花钱买到了认证,同类企业如果没有这张证书,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迫于竞争压力也会进行购买,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微的经营成本,消耗了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的精力时间与费用。

为此,建议

一、由相关部门牵头,分部门分行业对各类认证机构进行专项整治与清查。

非强制性认证目前是五花八门,按照行业分类,可分为工业制造行业的9000认证、服务行业的认证、农产品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的认证。这些名目繁多、五花八门的认证机构,应由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认证清理与规范委员会”进行专项整治与清理,根据产品质量法20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皮包认证或者没有依法设立的野鸡认证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与清理。

二、完善《产品质量法》,加大对违规认证机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91日起施行,2000年进行修正,当年91日起施行之后一直沿用至今。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12年,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认真研究分析2000版的产品质量法,对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足、量刑过轻,不能从根本上震慑违法行为。当前,对认证机构的处罚,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的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对认证机构违法违规承担的责任处罚不重。现在购买一个认证可能就需要几万元,如此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明显威慑不够;其次,对认证机构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人处罚过轻,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建议应根据当前虚假认证、违规认证潜规则盛行的现象重新修订《产品质量法》,加大对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设置行业禁入制度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虚假认证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判处多少年徒刑等,以此威慑犯罪,增大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竞争秩序,为小微企业减负,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与管理水平的目的。

 

]]>
推荐快速链接: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共浙江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2007-2025 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8035058号-1

单位地址:富春路188号B座26楼 邮编:310006

技术支持: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