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做好收养法与计划生育政策无缝对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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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9 07:57:26
来源:admin
收养行为通常有两种目的,一种是爱心收养,比如对残疾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的收养;另一种是目的性收养,出于“养儿防老”的心理,一些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会有领养孩子的要求。收养法正是为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出台的一部法律。在中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为了防止利用送养子女达到违法再生育目的等行为,收养法总则中还加入了一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此将收养行为与生育行为在一定范畴内联系了起来。

但是在两部法律中间,却出现了真空地带。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过程中难免会有病残儿童的出现,这不仅为社会与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为家庭今后的养老问题带来很多矛盾,为此,我国的生育政策规定:第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为病残儿童,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妇,就可以依法再生育。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这样的情况:1、鉴定为病残儿童,但由于属于遗传性疾病,从优生的角度出发,医学上未能同意再生育;2、鉴定为病残儿童,也可以再生育,但夫妇双方年龄已大,出于担心生育质量的问题,不想再生育。这时,从家庭今后养老问题、夫妇过世后病残儿童的照料问题等角度出发,不少家庭会产生收养一个健康子女的想法,这本是合情合理,也是减轻社会负担的一种想法,但在收养法中却无法体现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在很多地方都会将这种行为鉴定为非法收养,继而向此类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使本已伤痕累累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

为此建议:不要再加重病残儿童家庭的负担,收养法要尽快将上述行为变成合法化,收养人条件中不要再拘泥于“夫妇双方无子女”这一条,而应将病残儿童家庭也纳入到合法收养人的条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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