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收养法与计划生育政策无缝对接的建议
但是在两部法律中间,却出现了真空地带。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过程中难免会有病残儿童的出现,这不仅为社会与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为家庭今后的养老问题带来很多矛盾,为此,我国的生育政策规定:第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为病残儿童,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妇,就可以依法再生育。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这样的情况:1、鉴定为病残儿童,但由于属于遗传性疾病,从优生的角度出发,医学上未能同意再生育;2、鉴定为病残儿童,也可以再生育,但夫妇双方年龄已大,出于担心生育质量的问题,不想再生育。这时,从家庭今后养老问题、夫妇过世后病残儿童的照料问题等角度出发,不少家庭会产生收养一个健康子女的想法,这本是合情合理,也是减轻社会负担的一种想法,但在收养法中却无法体现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在很多地方都会将这种行为鉴定为非法收养,继而向此类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使本已伤痕累累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
为此建议:不要再加重病残儿童家庭的负担,收养法要尽快将上述行为变成合法化,收养人条件中不要再拘泥于“夫妇双方无子女”这一条,而应将病残儿童家庭也纳入到合法收养人的条件中来。